寫網游小說算不算侵權
⑴ 我想寫一部穿越到游戲里的小說,這算不算侵犯版權
不算,現在你只要網路搜到「網游之XX」有很多類似的小說。悉談喊寫的時候你不要抄著人家的故事和主人公故事原分不動來寫就好了。人物可以是甲乙丙丁,故事適當變下,反派可以是好人,好人也可以是真反派。先不說侵權問題,如果侍橘你的人物設定以及所有故事內容都和游戲一樣,還會有誰去看?有多少人去看?很多人可能會選擇直接玩游戲吧。。至於你說到的只用到了一個游戲名字和工會家族,這個應該不侵權吧,第一,咱沒睜野有照搬所有內容,第二,咱沒有用於商業用途。第三,很多小說作者都這樣來,要是侵權了,,也就沒有那麼多的網游小說先輩了。
⑵ 使用網路游戲的背景來寫小說 算不算侵權
應該是算的 就我目前來看 起點小說網上 凡是同人小說 一般都是不收費的 因為如果收費別人就可以告他侵權 也就說你如果只是為了娛樂 寫小說就不算 但如果收費了就算了
⑶ 網路小說侵權的認定方法
法律主觀:
一、網路小說侵權保護要收集哪些證據(一)權屬證據權屬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權屬證據是起訴准備的第一個環節,當事人應當充分准備,做到鏈條完整,證據充分,否則可能被駁回起訴。(二)侵權證據侵權證據就是用以證明被控侵權作品侵犯了自己權利的證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是通過多年著作權保護實踐總結出來的認定被控侵權作品復制了或來源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一個規則。(三)賠償證據賠償證據包括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證據,合理支出的證據。碰慶其中主要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費等等。二、為什麼網路小說侵權情況嚴重?由於文學作品自身特性,界定「抄襲」確實也存在一些困難:「抄襲」在法律上通常是指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剽竊他人作品,但怎麼使用返宴、使用到何種程度算侵權?《著作權法》並沒有列出具體指標,一般有賴於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進行界定。舉例來說,如果作品只是寫了相同情節,文字表達是自己原創,那麼通常就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情節上整體雷同,則即使文字是自己寫的,仍可能構成侵權。因此,由於文學作品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的這個特性,在侵權認定上就有一定的主觀空間。三、網路小說著作權如何保護?(一)積極利用刑事手段我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但規定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並且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侵犯知識產權會構成犯罪。現在許多網站為了侵權方便,把網站的的域名和伺服器放在了國外,如果直接追究這些網站的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權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的時候往漏吵銀往找不到侵權人。但是這些侵權人的的確確在中國境內,並在中國境內控制網站、獲取收入。根據刑訴法等法律的規定,這種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國,中國的司法機關有管轄權。而司法機關有比普通人更專業、更強的偵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實,並控制侵權人(犯罪嫌疑人)。通過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後,再追究其民事責任,可以作為權利人首先考慮的方式。(二)把著作權中的網路傳播權授權或者轉讓給文學小說網站,由文學網站進行維權。相比個人,文學網站作為公司會更有實力。侵權行為會直接影響網站的收入,文學網站也有足夠的動力去維權。現在大型文學網站一般都有專門主管知識產權的員工,相比作者更具備專業知識。(三)採用集體委託的方式。集體委託,即若干個權利人共同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一個律師來進行維權。權利人進行維權主要的障礙是專業知識和技能不足、時間有限,本來可以委託律師來維權。但是現在中國網路作家收入並不高,而知識產權律師的律師費一般都不菲,如果單個作家委託律師往往負擔較重。幾個或者十幾個、幾十個網路作家可以聯合起來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一個律師來進行維權,這種情況下網路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師也可以解決工作費用等問題。(四)及時進行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一般情況下,小說的名字因為達不到獨創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單獨的著作權。網路小說和網路游戲在用戶群體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網路小說所取得的名氣容易被網路游戲所借用。某些情況疊加在一起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權利人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最好盡快進行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著作權人應該及時把書名注冊為網游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則可以阻止他人使用這一名稱開發游戲作品,為權利人自己下一步開發同名游戲作品打好基礎。所以,為了防止他人搭便車,及時轉化由網路作品發展而來的涉及到商標、著作權的知識產權成果是非常重要了。在我國相關的網路小說的著作者,在發現自身的小說被侵權的。需要收集相關侵權者的實際證據的收集,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網路著作的作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案件的相關證據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審判,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
法律客觀: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我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
⑷ 急!!根據游戲內容寫小說…借用地名人名和任務內容,算不算侵權
不算侵權,因為一是游戲是個開放的東西,既然開發出來就肯定讓你借用…還有,你在玩游戲之前肯定點擊游戲協議了,你去看看吧,如果那裡沒寫,應該問題不大了…
⑸ 寫一部小說,以游戲名為題目,是否侵權
個人認為侵權
參考《著作權法》
第10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⑹ 續寫網游小說
當然不算拉
你可以在發表的小說前面加上【同人】或【續寫】
或者你可以在選擇分類時選擇同人向【或耽美同人】
這樣就不會侵權
就類似於現在的網王、HP等等都是有同人小說的
不算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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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同人小說(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
同人小說的載體
一般的小說是網路小說為載體。
同人小說的形式
1、完全原著演繹,即文字版的漫畫、電影或者其它。
2、原著原人物情感剖析。
3、原著原人物在原著設定下所發展出的其它劇情。
4、原著原人物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所發生的其它故事。
5、原著童話演繹。
6、其它類型。
由此可見,同人這種特殊的作品形式,其根本是依附於原著的,這對於它的內容的表達形式、讀者及作者對它的態度都有著根本的決定作用。 同人小說一般都來源於動漫作品、影視作品、歌手樂隊、游戲等,類型較為豐富。 近年來,伴隨體育人物、娛樂人物、政治人物等社會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同人小說當中的真人同人小說也逐漸興起。但是現在一般的同人文化圈並不接受真人同人小說,同人小說圈內主流意見是涉及真實人物的同人小說不應該歸類到同人小說中。